(2015)泰海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明与张晓萍、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张晓萍,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徐明。被告张晓萍。被告李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诉被告张晓萍、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三山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窦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