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海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明与张晓萍、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张晓萍,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徐明。被告张晓萍。被告李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诉被告张晓萍、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三山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窦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