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华信工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国彬、河南省合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华信工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国彬,河南省合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丰泽华信工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滨路东梅社区办公大楼对面福利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6178848-8。法定代表人苏重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龙,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国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合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工业园住区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489426-3。法定代表人刘加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宇丹、吴珍榕,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华信工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国彬、河南省合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738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庭芬审判员 郭建闽审判员 郑泽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丹钦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