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6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仕派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仕派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464号原告重庆市仕派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12号19幢17-4。法定代表人邓廷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清、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39-3。法定代表人刘光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仕派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仕派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仕派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仕派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重庆市仕派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