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137-2号扣划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定代表人沈汝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法定代表人盛铁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防市民二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7692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91010400035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