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萍萍、黄宗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萍萍,黄宗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2号楼2308。法定代表人闵安。委托代理人何伟杰、吴思安,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萍萍,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明越花园)12#104。被告黄宗玉,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龙山街道住福清市(明越花园)12#104。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萍萍、黄宗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