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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孟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喜娟,孟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程喜娟,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孟玉祥,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程喜娟与被执行人孟玉祥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商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实际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423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