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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建平、姚正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建平,姚正德,吕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眭志芸,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余建平。被执行人姚正德。被执行人吕正宇。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建平、姚正德、吕正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商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余建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本金20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26898.60元,并承担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金20万元,按月利率17.145‰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14000元。姚正德、吕正宇对余建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752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8322元,由余建平、姚正德、吕正宇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建平、吕正宇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姚正德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所有的房产均被本院另案予以查封,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余建平、吕正宇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姚正德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所有的房产均被本院另案予以查封,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商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云华执行员  鲍进平执行员  许长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