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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改毛与被告北京多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改毛,北京多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改毛,女,藏族,现住尖扎县坎布拉镇。委托代理人关确切彭,男,藏族,现住尖扎县坎布拉镇。被告北京多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法定代表人才项多杰,男,藏族,现住尖扎县马克唐镇。本院受理原告改毛诉被告北京多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改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改毛以被告北京多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租赁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改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依法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改毛承担。审 判 长 绽 德 明审 判 员 霍 婉 婉人民陪审员 切江才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卡 毛 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