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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荷兰与吴国林、福建金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徐荷兰,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国林,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福建金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423室。法定代表人林雪冬,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徐荷兰与被执行人吴国林、福建金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3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国林、福建金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荷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国林、福建金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义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丽贞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