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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赵益峰、徐淑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檀山路26号。负责人张金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益峰。被执行人徐淑琴。被执行人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江南世家168-108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益峰、徐淑琴、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南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赵益峰、徐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贷款本息合计9110.6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5月31日,2013年6月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执行);二、赵益峰、徐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元;三、如赵益峰、徐淑琴逾期履行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有权以昂吉利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1B37422SXBL037948,发动机号为B4N52399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四、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赵益峰、徐淑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606元,合计672元,由赵益峰、徐淑琴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到赵益峰有小汽车一辆,但该车现下落不明,一时无法执行。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查到赵益峰有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现下落不明,一时无法执行。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润南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龙庚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