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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恩盛与XX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恩盛,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4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恩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再审申请人赵恩盛因与被申请人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恩盛申请再审称:(2011)绍越商初字第488号案件询问笔录在再审申请人不知情,亦没有举行庭审质证的情况下制作,这是违法违规行为。法院数次审理,但10388元属于何种性质、案由、出处以及向谁主张等问题最终未能审清。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一是须一方受益,二是须他方受到损失,三是受到利益与受损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四是须无合法根据。针对本案标的10388元款项,应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同时赵恩盛应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根据赵恩盛在原审中自述,其汇款52800元给XX,是因想投资理财。因此,从该陈述的事实看,汇款52800元的目的明确,并非欠缺给付目的,因此赵恩盛主张XX尚未归还的10388元构成不当得利,缺乏法律依据,原审认定正确。赵恩盛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恩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恩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