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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先亮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先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518号罪犯李先亮,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捕前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了(2010)普中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先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0年5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先亮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7日,罪犯李先亮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李先亮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5月27日、2014年5月27日以(2013)普中刑执字第619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先亮共减刑1年零6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518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李先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先亮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3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李先亮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李先亮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先亮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罪犯李先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家庭所在地云南省麻栗坡县下金厂乡中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先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先亮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1个,可以减刑一年。罪犯李先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先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