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彦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王锡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宋彦林,王锡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袁庆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熹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彦林。委托代理人:刘素芹。委托代理人:田秋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锡博。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彦林、王锡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