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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异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赵春荣、李均锋与济宁市明坤化工有限公司、常立明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甲公司,常某某,乙公司,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异82号异议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甲公司。被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乙公司。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作出了(2014)任执异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赵某某的异议,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赵某某再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某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