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蔺玉清与庞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玉清,庞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201号原告蔺玉清,农民。被告庞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蔺玉清诉被告庞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协商,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义兵审判员 王海河审判员 刘继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