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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蔺玉清与庞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玉清,庞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201号原告蔺玉清,农民。被告庞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蔺玉清诉被告庞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协商,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义兵审判员  王海河审判员  刘继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