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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史新民与被告臧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新民,臧喜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史新民,男,1972年9月10日生。被告臧喜成,男,1978年4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新民与被告臧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新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史新民负担。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栗 梁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