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史新民与被告臧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新民,臧喜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史新民,男,1972年9月10日生。被告臧喜成,男,1978年4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新民与被告臧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新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史新民负担。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栗 梁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