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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小毛与晋城市华厦冠园业主委员会、凤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毛,晋城市华厦冠园业主委员会,凤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张小毛,女,1953年9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晋城市华厦冠园业主委员会,地址:晋城市城区。负责人李爱琴,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凤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晋城市城区。负责人杜福保,该社区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毛诉被告晋城市华厦冠园业主委员会、凤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小毛于2015年5月27日以想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毛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小毛承担。审 判 长 李 芳代理审判员 张 晖人民陪审员 赵 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