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明德、李德芬申请执行刘永华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德,男,194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申请执行人:李德芬,女,194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被执行人:刘永华,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申请人刘明德、李德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永华赡养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永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明德、李德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00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华在凉山州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东信用社帐户上有存款1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朝洪在凉山州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东信用社帐户上的存款455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