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蕉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少平、雷爱玉与林嫩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平,雷爱玉,林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蕉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黄少平,男,汉族,1955年1月2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雷爱玉,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嫩梅,女,汉族,1952年6月28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少平、雷爱玉和被执行人林嫩梅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林嫩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嫩梅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