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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金福与被执行人韩志琴、冯占库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福,韩志琴,冯占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黄金福,男,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韩志琴,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冯占库,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执行的黄金福依据(2009)彭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韩志琴、冯占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3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占库履行了4万元后,申请执行人黄金福对剩余的0.34万元及利息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彭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军审 判 员  赵宏峰代理审判员  喇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