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商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华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华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市纯季弹簧有限公司,朱奇栋,杨洁娜,卞军平,朱蓓佳,诸暨市大唐随心发印刷厂,章陆均,赵美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813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第101室、第14-16、18-22层。负责人胡健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珺、潘云斌,该行员工。被告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海讯路220弄39号。法定代表人朱裕光。被告诸暨市润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十里牌。法定代表人卞军平。被告诸暨市纯季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莼塘西村。法定代表人杨洁娜。被告朱奇栋,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杨洁娜,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卞军平,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朱蓓佳,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诸暨市大唐随心发印刷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米厂内。投资人章陆均。被告章陆均,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赵美丽,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华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市纯季弹簧有限公司、朱奇栋、杨洁娜、卞军平、朱蓓佳、诸暨市大唐随心发印刷厂、章陆均、赵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4)浙稠借字第188770100670166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润华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市纯季弹簧有限公司、朱奇栋、杨洁娜、卞军平、朱蓓佳、诸暨市大唐随心发印刷厂、章陆均、赵美丽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借款借据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万元;2、判令被告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466900元、复利人民币23198.48元、罚息人民币435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罚息、复利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判令被告诸暨市润华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市纯季弹簧有限公司、朱奇栋、杨洁娜、卞军平、朱蓓佳、诸暨市大唐随心发印刷厂、章陆均、赵美丽对被告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华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市纯季弹簧有限公司、朱奇栋、杨洁娜、卞军平、朱蓓佳、诸暨市大唐随心发印刷厂、章陆均、赵美丽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贷款期限: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8日;合同执行利率:执行固定年利率8.7%;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偿还方式为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次日支付当期借款利息;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实际还款情况: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20日;2015年5月25日支付款项人民币1013.78元;2015年6月21日支付款项人民币0.77元;担保情况:被告诸暨市润华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市纯季弹簧有限公司、朱奇栋、杨洁娜、卞军平、朱蓓佳、诸暨市大唐随心发印刷厂、章陆均、赵美丽为原告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的最高本金额度为人民币6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与其他各被告的保证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借款人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的,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保证人为本案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理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466900元、罚息人民币43500元、复利人民币23198.48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0月28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诸暨市润华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市纯季弹簧有限公司、朱奇栋、杨洁娜、卞军平、朱蓓佳、诸暨市大唐随心发印刷厂、章陆均、赵美丽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35元,由被告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华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市纯季弹簧有限公司、朱奇栋、杨洁娜、卞军平、朱蓓佳、诸暨市大唐随心发印刷厂、章陆均、赵美丽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诸暨星光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华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市纯季弹簧有限公司、朱奇栋、杨洁娜、卞军平、朱蓓佳、诸暨市大唐随心发印刷厂、章陆均、赵美丽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3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20×××68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郁 莺人民陪审员  徐雅敏人民陪审员  陶宇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晓冬?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