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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542号原告范某,女,汉族,1942年6月15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孙某,男,汉族,1943年10月20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范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范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范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文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艳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