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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刑终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67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瓯北分局监察中队监察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4月24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2014)温永刑初字第10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受贿事实2010年左右,被告人金某在担任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瓯北分局监察中队监察员期间,接受芦田村村民厉忠龙的请托,为其办理三间三层农村私人建房手续,在此过程中两次收受厉忠龙所送香烟券,面值分别为5000元,共计10000元。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金某将人民币10000元交至永嘉县人民法院,用于退赃。(二)滥用职权事实2003年12月3日,三江基督教堂开始筹备教堂拆建工作。2006年12月15日经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核同意,永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07年7月25日同意三江基督教堂迁建,并于2009年12月30日由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其中规定总用地面积约6亩,总建筑面积约1881平方米。2010年8月3日,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出具编号为选字第201001058号的选址意见书,同意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为6亩,拟建设规模约为1900平方米。2010年8月30日,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意三江基督教堂拆迁安置的预审意见,永嘉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7日预安排6亩用地指标供三江基督教堂建设所用。但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三江基督教堂所在“殿后山背”地块属于限制建设区域,故后续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均无法继续进行。2008年,三江基督教堂负责人陈某真等人在未取得完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抢建地基,后在当地政府、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瓯北分局、原永嘉县规划建设局瓯北分局等有关部门的严格管理下,三江基督教堂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12年1月份,三江基督教堂再次动工建设,时任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瓯北分局监察中队监察员的被告人金某,明知永嘉县三江基督教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而未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违法建筑行为,致使该违法建筑顺利建成,最终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经鉴定,三江基督教堂违法占地面积达7348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达11500.74平方米。2014年4月28日,温州市委市政府和永嘉县委县政府组织人员拆除该违法建筑,据拆除费用清单显示,拆除该违法建筑需费用67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受贿、滥用职权的罪行。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金某上诉称,原判对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畸重;滥用职权中,三江街道和瓯北城市新区管委会的纵容与默许是三江教堂违法建设的根本原因,拆除涉案违法建筑费用672余万元并非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的必需支出,不属于情节严重,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证人王某、周某、张某、陈某真、郭某、卞某、厉忠龙、戴某、郑某、林某、徐某、罗某的证言,同案犯何国平、谢选策的供述,归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职能分工的暂行规定》、永嘉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查处违法案件照片、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永政办发(2011)157号文件《永嘉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出具编号为选字第20100105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共永嘉县委永委发(2013)62号文件《永嘉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土资发(2011)99号文件《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查处规定》、2012年瓯北国土分局监察中队责任区划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土资发(2013)189号文件《温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考核办法》、永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永编(2010)3号文件《关于设立县国土资源局瓯北分局的批复》、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永嘉县国土资源局2008年6月12日出具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务员(参照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瓯北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调查处理单、永嘉县人民政府永政发(2008)59号文件《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瓯北镇总体规划的批复》、三江基督教堂审批进程中相关审批文件、三江基督教堂违法建筑拆除时各类人工和机械结算清单,三江基督教堂违法建筑拆除过程照片、永嘉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关于三江基督教堂违法建筑的网监材料、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瓯北分局耕地报告制度和违法用地月报表(2012年度)、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瓯北分局违法用地巡查报告单(2012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记录簿、国土资源监察动态巡回检查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图、永嘉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办公室鉴定书、永嘉县为民土地勘测服务有限公司测绘成果书、关于三江基督教堂迁建工作的请示、关于要求解除三江基督教堂迁建事宜召开各部门协调会议的报告、土地违法占用报告及附表、违法用地巡查情况报告及附件、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预收款凭证以及被告人金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予并罚。依据《永嘉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牵头组织、协调联合执行活动等职责,但各职能部门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违法用地等进行监管和处理;被告人金某作为负责三江街道所辖土地巡查、监管的土地行政执法人员,在明知三江教堂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对金某提出街道及管委会的纵容是三江教堂违法建设根本原因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拆除三江教堂所需工人、安全员、挖掘机、空压机、风割机等机械费用合计550余万元,该费用系金某等人滥用职权行为后果,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的必需支出,故对金某提出滥用职权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亦不予采纳。原判考虑到金某有自首情节,结合其执法过程中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本案的违章建筑涉及到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管理难度较大,教堂的违法建成系规划、土地等相应职能部门共同的不作为等多方面原因造成,且积极退出受贿赃款,已予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金某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涂凌芳代理审判员  王海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