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祥林与武汉万科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36号原告:杨祥林,武汉泽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委托代理人:吴参,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万科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万科城市花园购物公园301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梁,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尔夫城市花园一期会所(12)。法定代表人:向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军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祥林诉被告武汉万科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祥林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祥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杨祥林负担。代理审判员吴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