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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54号原告:任某,女,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张村镇被告:李某,男,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汝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苏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人民陪审员  张美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汝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