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美执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马XX与被执行人高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美执保字第3号申请人马XX,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美溪公安分局警察。被申请人高X,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美溪公安分局警察。申请人马XX与高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马XX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高X在银行有存款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住宅楼房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X在美溪邮政储蓄银行XXXXX帐号存款72275.00元、美溪农业银行XXXXX帐号存款10000.00元、XXXXX帐号存款20000.00元、XXXXX帐号存款10000.00元、XXXXX帐号存款4331.7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皮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万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