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兰诉被告赵荣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兰,赵荣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275-1号原告李金兰,女,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荣贵,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兰诉被告赵荣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东风小康面包车豫Q396**号予以财产保全,案外人牛运普并用个人所有的房屋,房权证号为泌字第0018**号作抵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荣贵豫Q396**号东风小康面包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过户等。二、对案外人牛运普个人所有的房屋,位于泌阳县友谊新村,砖混结构二层楼房,建筑面积为112.2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泌字第0018**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过户等。查封机动车辆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强审 判 员 杜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