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宝喜与庄前达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宝喜,庄前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额字第41号原告:刘宝喜。被告:庄前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喜诉被告庄前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喜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宝喜承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苒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