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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小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宝喜与庄前达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宝喜,庄前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额字第41号原告:刘宝喜。被告:庄前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喜诉被告庄前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喜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宝喜承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苒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