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民初字第9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阳飞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德阳华林仪表有限公司、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飞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德阳华林仪表有限公司,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946-1号原告:德阳飞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友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德阳华林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赐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赐东,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义忠,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飞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华林仪表有限公司、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案情复杂,致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贾 勇审 判 员  范荣书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