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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显恩、张马氏与单县东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显恩,张马氏,单县东大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显恩。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马氏。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钢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县东大医院。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舜师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姜健,院长。再审申请人张显恩、张马氏因与被申请人单县东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显恩、张马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