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显恩、张马氏与单县东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显恩,张马氏,单县东大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显恩。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马氏。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钢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县东大医院。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舜师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姜健,院长。再审申请人张显恩、张马氏因与被申请人单县东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显恩、张马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