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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范县丰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荣文亭、刘晨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范县丰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冯利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瑞峰,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文亭。被告:刘晨英。原告范县丰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文亭、刘晨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晨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县丰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县丰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晨英的诉讼。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