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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云起、李忠、荆喜山、张艳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云起,李忠,荆喜山,张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云起,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忠,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荆喜山,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艳超,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云起、李忠、荆喜山、张艳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张云起、李忠、荆喜山、张艳超外出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