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95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闫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