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曲昌波、于永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昌波,于永见,徐香宁,曲升凡,郝先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569-1号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曲昌波,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永见,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徐香宁,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曲升凡,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郝先旗,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曲昌波、于永见、徐香宁、曲升凡、郝先旗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全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史展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春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