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新波与被申请人章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李新波,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如顺,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章建新,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李新波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建新驾驶的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李新波自愿用50000元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新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章建新驾驶的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李新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桂晓燕审判员  周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