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元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元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小汤路江苏世纪车城。法定代表人文为,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元槽,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南京长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元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