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商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常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方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方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118号原告常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泰州路18号。法定代表人姚炯。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徐晟。被告浙江方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滨海工业园块十塘(开发大道以北)。法定代表人杨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方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常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昱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