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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彩霞、冯曙光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冯曙光,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李彩霞,女,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原告冯曙光,男,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委托代理人李彩霞(与冯曙光系母子关系),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告张勇,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原告李彩霞、冯曙光诉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35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原告李彩霞、冯曙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霞、冯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彩霞、冯曙光负担。审判员  宋福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