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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82年7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2012年7月1日因吸食冰毒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看守所。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陈某在其租住的依兰县信合家园4单元102室房屋内先后四次容留侯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经依兰县公安局对三人尿液检验,三人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冰毒)含量超标。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2月6日在通河县清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吸毒工具底管、吸管、玻璃锅、瓶塞的扣押清单及照片;书证依兰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验记录等;证人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图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其住所内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守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