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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中兴与郑崇敬、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兴,郑崇敬,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郭中兴,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代理人林贤芝、郭淑梅,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崇敬,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盖山镇。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原福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新路315号。法定代表人夏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中兴与被告郑崇敬、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原福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中兴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中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7元,撤诉减半收取1323.5元,由原告郭中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友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