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学金与陈龙、李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龙,周学金,李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龙,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193-RothburyRD.RichmondHill,ON,Canada,L4SOE4。委托代理人兰基钢,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学金,无职业。原审被告李彤,无职业。上诉人陈龙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