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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沂源县东里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向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东里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王向太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沂源县东里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东里镇马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曹洪芝,主任。委托代理人:崔现安,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鹏久,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向太。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东里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向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东里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沂源县东里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