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蝶与被告李满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蝶,李满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胡蝶,女。被告李满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蝶与被告李满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蝶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蝶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