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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张海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兰,张海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兰。被执行人张海森。张淑兰申请执行张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2014)登民一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森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海森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具体数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淑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