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天管与被上诉人翼城县利众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发还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天管,翼城县利众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管。委托代理人:柴红霞,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翼城县利众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翼城县南唐下坪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志,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许永安。上诉人刘天管因与被上诉人翼城县利众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翼城县人民法院(2014)翼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翼城县人民法院(2014)翼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翼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林 蓉审判员 吴东红审判员 贾芝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