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蒋兆珠、殷小祥与顾阿红、陈来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兆珠,殷小祥,顾阿红,陈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228-1号申请执行人蒋兆珠。申请执行人殷小祥。委托代理人李勇,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顾阿红(宏)。被执行人陈来珍。蒋兆珠、殷小祥与被执行人顾阿红、陈来珍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顾阿红、陈来珍应赔偿蒋兆珠、殷小祥各项损失36880元,返还蒋兆珠、殷小祥已垫付的案件诉讼费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6日,被执行人陈来珍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勇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勇表示因被执行人陈来珍还款尚需时日,故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来珍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陈来珍不按还款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蒋兆珠、殷小祥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铁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