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蒋维平、芜湖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蒋维平,芜湖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643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负责人:曾少清,行长。被执行人蒋维平,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宋建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蒋维平、芜湖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维平的拆迁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