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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姜某某,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雪锋代理审判员  夏瑞洁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