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姜某某,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雪锋代理审判员 夏瑞洁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