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魏民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姚平川与黄先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魏民初字第0252号原告姚平川,农民。被告黄先科,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原告姚平川与被告黄先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震于2015年5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平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平川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