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任渊博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渊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井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渊博,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赣井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渊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渊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任渊博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由井冈山新城镇沿864县道往古城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864县道0公里+500米处时碰撞行人尹重某,造成尹重某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渊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渊博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事故现场处等候传唤。案发后被告人任渊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锋、谢某仙、谢某月的证言,被告人任渊博的人口信息资料,井冈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任渊博归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江西吉安顺通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书,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书,协议书、谅解书,井冈山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任渊博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任渊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渊博违章驾驶无牌摩托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渊博在现场等候传唤,主动并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渊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渊博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态��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渊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琴审 判 员 黄 鹂人民陪审员 尹盛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薇中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搜索“”